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在场所内设置具体文明行为规范提示牌,发现场所内有不文明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