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