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