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