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