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未及时清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