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饲养人未立即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