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