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建(构)筑物、树木、地面或者护栏、杆线、路牌等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