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井盖或者渠盖移位、破损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未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正位、更换、补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