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架空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或者在有效处置前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