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时摆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时段和地点经营的;(二)经营期间未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的;(三)经营结束时未清理垃圾、污渍的。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