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时摆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段和地点经营的;

(二)经营期间未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的;

(三)经营结束时未清理垃圾、污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