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