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立即清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和废弃物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