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