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