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设置各种井盖和渠盖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巡查,保持井盖和渠盖完好、正位;井盖和渠盖出现移位、破损、缺失的,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正位、更换或者补缺。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井盖或者渠盖移位、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