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杆、箱、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有污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正位或者重置。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