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遮蔽措施。

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架空管线出现破损、移位、坠落等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在有效处置之前,应当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