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可以设置临时疏导区(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业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临时疏导区(点)的设置,应当向社会公布。
临时疏导区(点)的设置管理规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在临时疏导区(点)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等规范经营,并保持场地整洁。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