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兜售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