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街道两侧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