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在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立即清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