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