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二)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