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明确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