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