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维护、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等情况中断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采取抢修等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二次供水管理部门。

预计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基本需求。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