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规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安排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开展日常检查、维修维护和安全防范等工作,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对用户用水情况进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并向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三)维修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维修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等情况;
(五)按照规定制定二次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