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