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十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