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