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