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十三条已废止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