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十二条已废止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