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十一条已废止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