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