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恶意发布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管理者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