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对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不得违法设立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名单。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