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重大项目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不得设置针对性的准入条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