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条件等。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