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活动,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基础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引导产业研究院、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开放清单,征集和发布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示范案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