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给予民营经济组织认定奖励、园区培育奖励、用地用房支持等。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