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合作机制,组织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供应链协同等活动,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