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化州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将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定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纳入异常名录。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