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传统炮制工艺的保护,弘扬化橘红中药文化。

鼓励化橘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常态化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鼓励化橘红中药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符合条件的传承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或者传承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奖励。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