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的设立,由生产经营者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生产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