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依法设立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促进化州柚生产规模化、规范化。

设立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形成规模种植,连片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

(二)具有适宜种植化州柚的含礞石土壤,阳光、水源充足;

(三)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四)有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种植的化州柚质量较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