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苗,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供应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

禁止私自采伐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