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化州柚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推动依法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

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繁育化州柚种苗的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繁育设施、检测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具有化州柚的采种林;

(四)具备一定的化州柚种苗产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