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化州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加强化州柚特色地方品种保护。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化州柚种质资源库,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加强种质资源提纯复壮研究,为良种繁育科学研究提供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化州柚天然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